张柏芝起诉浪莎公司侵犯肖像权
香港知名影星张柏芝与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因肖像权纠纷案,最近在江苏无锡崇安法院揭晓一审判决。此案涉及浪莎公司在未经张柏芝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在广告合约期间拍摄的肖像进行商业宣传,张柏芝因此索赔人民币200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
据悉,浪莎公司在2005年与张柏芝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广告合约,以230万港币邀请其为浪莎公司拍摄有声和平面广告。因对张柏芝的表现满意,浪莎公司在合约到期后,于2007年再次与其及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广告合约,以380万港币的高价再次邀请其拍摄广告。在第二次合约签订后,张柏芝并未履行合约,而浪莎公司也未按约支付任何报酬。
2008年5月,张柏芝发现浪莎公司在其网页上使用了她在第一份合约期间拍摄的平面广告进行宣传。她认为第一份合约已到期,浪莎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于是立即要求浪莎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其损失。
对此,浪莎公司辩称,他们在客户网页上使用张柏芝的肖像既在双方约定的合约使用期内,也符合合约约定的范围,因此不存在侵权事实。而法院在仔细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柏芝与浪莎公司前后签订了两份广告合约,且第二份合约的经纪人不同于第一份,但两份合约均明确张柏芝同意浪莎公司在袜类产品上使用其签名及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浪莎公司在网页上登载张柏芝的肖像是在其同意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张柏芝称浪莎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柏芝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承担案件受理费2.28万元人民币。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严谨,也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和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合同约定,尊重他人的权益。此也提醒明星们要对自己的形象权益进行充分的保护,避免因疏忽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