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机关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你觉得这样子做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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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6月30日电,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提出,针对近期备受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事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将此类行为写入刑法,并加大刑罚力度。这一举措旨在以立法的方式保障公民的“前途的安全”。
性质恶劣的“冒名顶替上学”行为引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强烈关注。庞丽娟委员建议将高考“顶替入学”行为入刑,并追究刑事责任。她表示:“我们不仅要维护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的安全,更要维护他们‘前途的安全’。”
刘季幸委员从定罪可行性的角度指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特征是其社会危害性。他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行为比盗窃、诈骗等更具有犯罪危害性,因此建议对这种行为予以刑法打击。朱明春委员则提出,应设立一个综合罪名如“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来对此类行为进行法律制裁。
张业遂委员强调,刑法在针对考试作弊问题的修改中已初见成效,因此建议在现行刑法中增加一个针对“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的条款。
多位委员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本质是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丁仲礼副委员长提议,应在刑法中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李巍委员则指出,现行刑法中缺乏对“冒名顶替者”的处罚,建议对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并设立专门的罪名。
于志刚委员进一步强调,刑法中一直缺少一个专门针对“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的罪名。他建议视情况增设此罪名,以解决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的相关问题。
徐显明委员提出,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与司法保护不力有关。他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以此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傅莹委员也表示附议,她强调,中国的教育制度是基于公平的原则设计的,任何冒名顶替的行为都对制度的信誉造成冲击,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来维护社会公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普遍认为,针对“冒名顶替上学”这一恶劣行为,应在刑法中增加相关罪名,并加大刑罚力度,以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此举不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守。(完)